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11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31 15:40
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11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