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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11号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31 15:40

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11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