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8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阳新锦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新建的生物质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结果轻微,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