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6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黄石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迎宾大道祥海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18把在用的汽油枪中的10把汽油枪开展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有8把气液比不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结果轻微,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