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1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黄石市鼎好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被发现后迅速完成整改工作。符合初次违法,积极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满足《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第二十六条“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的条件。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