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3]65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刘海松
主要违法事实:负责黄石市铁汉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工作期间,投入生产的2台3吨中频炉、1台精炼炉及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