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3]57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西塞山区海亮工程机械服务部
主要违法事实:正在作业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