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3]56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阳新仙岛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采取保证水体免受污染的防护性措施,从事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