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污染物减排积极性,解决企业短期排污指标不足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湖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33号)、《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4〕3号)等,我局牵头制定《黄石市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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