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5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黄石市中冶水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在线监测设施比对不合格,发现后该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