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3]11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黄石英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贮存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完成了整改工作,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