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3]9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应急池西侧厂区围墙外有八处渗水,渗出水通过渗点流入厂外沟渠。本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外渗水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轻微。公司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改正。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