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大冶市某洗涤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洗涤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时未同步开启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下游港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3月10日,将污水收集池底部阀门更换,对排放口沟进行了清理,配套的SBR一体污水处理设施已恢复正常使用。
案例2: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2日黄石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数量不一致。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28日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重新申办排污许可证。
案例3:十堰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污泥)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塞山区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西北角倾倒有两堆灰白色的不明固体废物。经调查得知,十堰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将某啤酒厂污水处理站的污泥,从啤酒厂运输至某苗圃场,供该苗圃场当肥料使用。但该公司未尽到监督责任致使负责运输的司机将一车污泥倾倒在某项目工地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327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9日将该车被倾倒的污泥清理并运往苗圃场。
案例4:湖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0日,黄石市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中心和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三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蓝烟,重柴线,柴汽混合线不透光烟度计取样管插入排气管不足400mm的问题,按照国标要求应判定为不合格,但该检测机构已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0.126万元和的处罚决定。
案例5:湖北某颜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和废气未用集气罩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9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湖北某颜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煅烧设备上方未按要求安装布袋除尘装置;水解包覆工序上方有排气筒但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水解包覆工序的2个反应釜的废气未用集气罩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对个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5月25日,该公司煅烧设备已安装布袋除尘器,水解包覆工序排气筒已连接废气处理装置。
案例6: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时收集池废水池溢外排至周边农田,以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11日,对污水收集循环池进行了清理,对溢流到农田的废水进行了处理,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已恢复正常使用。
案例7:黄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部分砂石原料及成品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黄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厂内存放的部分砂石原料及成品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导致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6月15日对堆场剩余物料进行了覆盖。
案例8:阳新县某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8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9:阳新县陶港镇某采石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阳新县陶港镇某采石厂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10:黄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虚假案
【案情简介】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黄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进行调阅,发现项目登记信息与实际建设情况有所出入。2023年4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没有对外排废气污染因子硫酸雾开展监测,存在主要污染因子缺失的重大验收漏项;未在总排口取样仅在设施排口取样的行为导致导致废水检测报告只能证明设施的处理效果,不能反映该公司水污染物的真实排放情况;在废水总排口没有对接市政污水管网的事实下,出具废水总排口已经对接市政污水管网的验收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公司正在开展整改工作。
案例11:朱某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阳新县富池镇某产业园巡查时,发现朱某某(机制砂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泥砂)堆放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场地,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7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朱某某已于2023年4月24日将固体废物转移到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
案例12: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17组反馈问题线索对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1号挤压机长棒热剪炉集气收集管道中段脱落,热剪炉保温,热剪炉有少量废气散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大冶市某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布袋除尘器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的除尘灰下排口未安装防止扬尘污染的布袋收集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0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对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车间生产时,已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烟气直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15:湖北某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8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对湖北某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16: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9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对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17:大冶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急池外渗废水超标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年度检修时将生产废水排入应急池临时收集,且发现应急池西侧厂区围墙外有八处渗水点,外渗水流入厂外雨水沟渠。经支队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后发现,该处外渗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四项,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2023年4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提出听证请求,2023年5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经听证,认为大冶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渗水量远小于日处理水量,无主观外排的必要;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外渗水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轻微;该公司在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对应急池完成清理并做了防水处理,完善了厂外防控措施。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前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文件精神,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外渗水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2023年7月1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案例18:某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分公司超标排污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街道路边排洪港的水变成了墨绿色。分局执法人员对周边企业进行排查,发现某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分公司西南侧围墙下雨水排放口的水呈墨绿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80mg/L、色度为2000倍,均超过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企业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组织迅速完成整改,对环境的影响轻微。2023年7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9:黄石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未依法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黄石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配套建设的离子除臭设施处于未运行状态。通过详实的调查以及收集的大量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正常运行确实是因为高压离子发生器损坏无法使用,且在设施损坏后立即安排人员检修,并在设备购买到货后第一时间更换,于2023年4月27日维修完成并验收。但该公司在环保设施发生损害后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该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离子除臭装置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且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但该公司已立即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维修,且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符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 年版)》序号26的“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