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2022年黄石市第十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多家公司被罚
最高罚款45.4万元
案例1:黄石某环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于2022年8月10日联合开展污水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发现黄石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两镇一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移交的线索,开发区·铁山区执法人员进一步立案调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考虑到发现问题后,企业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9日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2:黄石市某超细粉体有限公司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超细粉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夜间厂界噪声为68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且在走访附近群众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群众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了影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冶市某钙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7日,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钙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取样检测,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座老竖窑处于保温状态,两座新竖窑正常生产,竖窑顶部窑门处于敞开状态,竖窑产生的烟气从窑门以及顶部旁路烟道排放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动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4:湖北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固废法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根据支队交办的线索,对湖北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在委托处理工业固废中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也未对处置单位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九)项的规定,2022年9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阳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产生大量扬尘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港大队在处理阳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信访件投诉工作时发现,该公司仓储物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碎石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原材料进料口、成品堆场等位置产生大量扬尘散排。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5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生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产生大量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夜查,发现该公司电渣炉虽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设施,但生产时部分烟气仍散排至外环境,未全部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烟气散排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4万元罚款。
案例7: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经处理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全钢压延车间正常生产中,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总管道设置的风道检修口的门未关闭,导致废气总管道生产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直接排放周边环境。该企业部分未经处理废气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8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部分未经处理废气直接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6万元罚款。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已完成全钢压延车间风道检修口门完全关闭和检修口门缝隙封闭处理的整改工作。
案例9: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根据省厅交办线索,2022年7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尾矿库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PH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尾矿库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外排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阳新县某家庭农场利用软管将牲猪养殖产生的沼液排入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6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阳新县某家庭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利用软管将牲猪养殖产生的沼液排入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家庭农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利用软管将牲猪养殖产生的沼液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阳新县某混凝土制品厂将清洗罐车的砂浆排入周边水塘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7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混凝土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将清洗罐车的砂浆排入周边水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7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混凝土制品厂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将清洗砂浆排入周边水塘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城北加油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9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城北加油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黄石某模具钢企业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石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高端装备技改延伸项目”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高端装备技改延伸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湖北某塑鞋业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湖北超塑鞋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湖北某塑鞋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散排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夜查,发现该公司电渣炉虽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设施,但生产时部分烟气仍散排至外环境,未全部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烟气散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4万元罚款。
案例15:湖北某锠鞋业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湖北某锠鞋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散排入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湖北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湖北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石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取样口处被加水稀释。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避免废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故意用自来水冲洗在线监控设施取样管道,以达到降低废水在线监控数据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湖北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2年11月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照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