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黄石某焦化企业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3日约12时许,执法人员在开展周末例行无人机巡查中,发现某焦化企业厂区内有烟雾散逸至外环境。经查实,该公司焦炉装煤车在装完65#炭化室后,发现65#炭化室炉顶4#装煤孔有黄烟冒出。执法人员立即对异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65#炭化室上升管立管堵塞,装煤后炭化室内产生的荒煤气无法正常通过上升管进入煤气集气管系统,从65#炭化室4#装煤孔逸散。随后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对65#炭化室上升管立管进行清理,12时34分上升管立管清通后,荒煤气正常通过上升管进入集气管,现场恢复正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该公司在发现异常后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组织技术力量从工艺工序进行优化,杜绝对此类问题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9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大冶市某高强螺栓有限公司未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4日,大冶市执法人员对大冶市分局通过查阅《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平台》后出具的《关于2022年度大冶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的通报》中反馈大冶市某高强螺栓有限公司“未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因业务繁忙,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同时因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第十八条“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雷某明露天焚烧秸秆案(雷小明)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2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利用无人机在全县秸秆禁烧航拍巡查中,发现阳新县军垦农场港头居民雷某明在自家田地焚烧秸秆,面积约4000平方米。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对秸秆焚烧黑斑的田地进行了翻耕。雷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雷某明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雷某明于10月27日自行缴纳罚款。
案例4:湖北某生命科学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委托省环保专家对湖北某生命科学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帮扶,发现该公司存在导热油炉煤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该公司7月5日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日对煤堆场进行了密闭,现场检查满足整改要求。该公司的整改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9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8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桂某某等人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大冶市某公司西北角露天晾晒污泥,粉尘污染严重。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货场西北角堆放一堆含金属废泥(疑似危废),现场工人正在进行晾晒。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会同环保公安对该货场内含金属废泥(5.68吨)实施查封扣押,并委托某科学研究院进行了采样鉴定,结论为含金属废泥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征,属于HW49其他废物。
【查办结果】由于该批危险废物已超过3吨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2022年8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桂某某等人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移送大冶市公安局调查。大冶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正在开展调查工作。
案例6: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4日接群众投诉,反映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草坪新湾武阳高速陈凤竹大桥施工土坑处有人倾倒固体废物。经调查,被倾倒的固体废物系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移给汪某文货场,最终被非法倾倒处置。经省环科院检测,被倾倒的固体废物不属危险废物。经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公司调查评估,清理后地块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9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黄某镇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于2022年8月16日联合开展污水处理厂“双随机 一公开”现场检查,发现黄某镇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该污水厂发现问题后,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的规定,2022年9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镇污水处理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8: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总排口污染物超标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西北角雨水总排口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PH值3.2、总磷2.17mg/L、氟化物250mg/L,均超过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并进行整改。
案例9:湖北某印业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10日,黄石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湖北某包装有限公司内的2台叉车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叉车排气烟度超标。2021年11月15日接到该信息后,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湖北某印业有限公司租用湖北某包装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及2台叉车进行生产活动,根据相关协议,叉车的维护保养由湖北某印业有限公司负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叉车排气烟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徐某勋(货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日,大冶市生态环境部门接上级信访交办件,反映金湖平原沿线粉尘污染问题。接到信访件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对金湖平原沿线货场进行巡查,发现徐某勋(货场)露天堆放2堆重力除尘灰,均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在转运时有扬尘产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货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某勋露天堆放重力除尘灰,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武汉某康养公司黄石某医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2022年6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武汉某康养公司黄石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废水总排口排放的水量明显大于接入市政管网的废水排放量,总排口在线流量显示排水量大于该院实际用水量。通过仔细排查,发现该院部分外排废水回流至该院提升井所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日,大冶市生态环境部门接上级信访交办件,反映金湖平原沿线粉尘污染问题。接到信访件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对金湖平原沿线货场进行巡查,发现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经营的货场露天堆放的2堆成品石子和1堆石硝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在转运时有扬尘产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露天堆放的2堆成品石子和1堆石硝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