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送去《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的一封信》,要求各相关企业持证排污、自证守法。
三年来,全市共核发排污许可证595张,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口490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523个。去年底,我市按照省级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了排污许可质量及执行报告“双百”检查。去年11月至12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我市抽取50家企业开展了排污许可自查现场调研;随即,省生态环境厅赴我市抽取10家企业,开展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新年伊始,市生态环境局将证后管理的重点要求整理,为企业印发一封信。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有整改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换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豁免其已有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021年2月28日之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021年3月1日之后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