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访问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无障碍阅读 | 加入收藏 | 地图导航

持证排污 自证守法----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1-06

各有关排污单位: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是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落实的法定责任,现将证后管理的重点要求整理如下,敬请查收。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干什么?

1、认真核对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的一致性。特别提醒委托三方机构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的一致。

2、严格落实达标排放污染物要求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落实副本中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3、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4、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查看。

5、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

6、按期上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分为年报和季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中查看。

执行报告的编制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15日前提交。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7、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8、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二、有整改项的企业,领取整改通知后,应该做什么?

有整改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换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豁免其已有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期间,应按照整改计划中的自行监测内容及频次开展自行监测。限期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2021228日之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202131日之后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五、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六、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该怎么办?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七、其他未尽事宜,请认真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