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黄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二、适用范围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领域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适用本通知。
三、适用情形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有生态损害行为但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或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
2.已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3.在最近一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对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医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重大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强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3.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防灾避险等生产经营业务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违法排污单位。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免予行政强制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六)当事人的认错认罚态度;
(七)当事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八)当事人的环境信用状况;
(九)当事人的经济承受度;
(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是否采取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环境影响已消除或无法完全消除;环境影响未扩大或继续恶化);
(十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项目地点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或其附近对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2.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
3.污染物的类别、排放量或排放持续时间;
4.污染物排放所在区域或排放去向(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去向水体可以该水体所属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为准);
5.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土壤、植被、水体、景观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6.违法行为是否引起不良社会反响或者舆论影响;
7.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有效举报投诉;
8.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社会影响的其他因素。
五、经调查符合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情形的,由执法机构集体研究后在调查报告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意见,经行政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案情复杂、重大,需依程序经集体决策的,应当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
六、各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可以综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对责令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处罚的裁量依据。
对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给予合理的“观察期”,进行适度有效监管;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可给予必要的“主动承担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渡期”,避免执法措施“一刀切”。
七、其他事项
(一)“三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的、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四)本清单的解释权归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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