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保证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适用原则】 条例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条例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四条 裁量方式】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第五条 罚款金额计算】 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 × 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不足一元的按照四舍五入取整。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第七条 裁量规则对环境影响程度】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提供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素提供定量证据。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确因客观因素未能调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注明,在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
【第八条 基准使用】 案件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基准,对具体案件违法行为和情节的定量证据进行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对案件的裁量情况和证据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的法制审核意见;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第九条 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不按期整改的;
(五)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30%。从重处罚后处罚的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十条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3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术语解释】 《基准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经济承受度中“企业规模”的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本规定由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1:《黄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中违法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
1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地点 | 60% | 一级保护区 | 60% |
二级保护区 | 40% | ||||
准保护区 | 20%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 15% | 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 15% |
进行整改,并部分停止 | 5% | ||||
全面整改并停止 | 0% | ||||
3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 5% | 不配合调查 | 5% |
配合调查 | 0% | ||||
4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与生态破坏
| 20%
| 特别严重(5级) | 20% |
严重(4级) | 15% | ||||
较重(3级) | 10% | ||||
一般(2级) | 5% | ||||
轻微(1级) | 2% | ||||
无 | 0% |
注:1、本表适用于《黄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权限的规定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表2: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
裁量要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基标 |
经济承受度 | 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单位及一般自然人 | -20% |
小型 | -10% | |
中型 | 0% | |
大型企业 | 10% |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20% |
备注:经济承受度可结合实际,在处罚时进行调整,幅度在-20%至20%之间。
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
裁量基准类别 | 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 | 轻微 (1级) | 一般 (2级) | 较重 (3级) | 严重 (4级) | 特别严重 (5级) |
社 会 影 响 | 舆论影响 | 本地区(县)级媒体曝光 | 当地市级媒体曝光 | 省级媒体曝光或者互联网曝光但反响不强烈 | 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并且反响强烈 | 中央媒体曝光 |
公众影响 | 一次有效投诉 | 两次有效投诉 | 三至四次有效投诉 | 五次有效投诉 | 五次以上有效投诉或者造成群体上访 | |
社会纠纷 | 厂群纠纷 | 厂厂纠纷 | 跨区(县)纠纷 | 跨市纠纷 | 跨省(省辖市)纠纷 | |
公私财产损失/违法所得 | 小于1万元 | 1万元以上 | 5万元以上 | 15万元以上 | 30万元以上 | |
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 | 1万元以上 | 5万元以上 | 25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100万元以上 | |
人员伤亡 | 群众有感觉轻度不适 | 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5人以下中毒 | 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5人以上中毒;一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疏散、转移群众2500人以上;15人以上中毒;两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死亡 |
备注:1代表轻微;2代表一般;3代表较重;4代表严重;5代表特别严重。
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 | 轻微 (1级) | 一般 (2级) | 较重 (3级) | 严重 (4级) | 特别严重 (5级) | |||
生 态破坏 | 土壤 |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一亩以下,其他农用地一亩以下,其他土地五亩以下遭受污染 |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一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一亩以上,其他土地五亩以上遭受较重破坏 |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三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五亩以上,其他土地十亩以上遭受严重破坏 |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三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五亩以上,其他土地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 ||
植被 | 数量或面积 | 5立方米以下/100株以下/1亩以下 | 5立方米以上/100株以上/1亩以上 | 25立方米以上/500株以上/5亩以上 | 50立方米以上/2500株以上/25亩以上 | |||
种类 | 森林、林木/幼树/草原、草地、经济作物 | 森林、林木/幼树/草原、草地、经济作物 | 森林、林木/幼树/草原、草地、经济作物 | 森林、林木/幼树/草原、草地、经济作物 | ||||
造成污染水体的(地表水、地下水)功能区划 | V类 | IV类 | II类、III类 | I类 |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 |||
动物 | 导致一般野生动物死亡 | 导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死亡 | 导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减损过半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减少 |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减损过半 | ||||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 地点 | 一般区域 | 县级风景名胜区 | 市级风景名胜区 | 省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 |
备注:1代表轻微;2代表一般;3代表较重;4代表严重;5代表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