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采取“总分”结构。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水源地保护原则、管理体制等内容;第二章到第五章为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部分。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的创新之举,是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实施对于巩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成果、健全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我市生态转型,打造山水宜居之城,实现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规范、引领和推动、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