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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23 16: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黄石市域内各相关企业和广大市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1229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陈群峰

联系电话:0714-6373080

邮箱:hsdaqiban@126.com

附件:《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3

附件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设定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其中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A级、B(含B-,下同)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审核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技术指南》中的49个分支行业C(非最低等级,下同)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等文件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核定、归档、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国家、省级后续更新或者补充技术指南的,同样参照执行。

第四条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为各县(市、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精准科学管控提供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A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从严评级。企业绩效评级时,需满足对应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且分别具有排污许可证的,每个厂区可分别进行申报评级;企业涉及跨行业评级的,分行业分别评定,精细化、分厂区、分工序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中最低等级为准。

3)依法依规。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应公平、公开、公正,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依法依规提供真实材料。

4)鼓励先进。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的帮扶指导,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能与责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职能:

1)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修订审核,监督各县(市、区)绩效分级评定结果应用,夯实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环节、生产线及生产设备,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保证减排实效。

2)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培育帮扶和申报初审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全市申报绩效C级(非最低等级,下同)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配合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申报绩效A级、B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企业申报、审核材料档案规整、存档工作。

3)规范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应急减排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抽查审核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见附件1)。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职能:

1)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涉气工业企业全口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清单和其他环境管理部门统计名录,每季度组织排查所辖行政区内涉气企业,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及时补全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并根据现场排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2)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培育帮扶和申报初审工作,各县(市、区)对申报A级、BC和绩效引领性企业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无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3)规范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应急减排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指导企业编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把关审核,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三章申报、核定与归档

  行业范围

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2)《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无机磷化工和硫酸制造2个省级重点行业。

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申报C绩效分级分支行业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钢铁、常规机焦、石灰窑工业、铸件_冲天炉、铸件_天然气炉、电炉、铸造用生铁、氧化铝工业、铝用炭素、独立煅烧工业、石墨电极、其他炭素、水泥熟料、烧结砖瓦制品、建筑陶瓷、耐火原料和制品、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岩矿棉工业、橡胶防水卷材、炼化一体化、独立石油炼制、独立石油化学、炭黑制造工业、煤制氮肥工业、制药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涂料制造工业、油墨制造工业、纸制品包装印刷、塑料彩印软包装印刷、金属包装印刷、其他类包装印刷、油漆饰面人造板、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场地塑胶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钢结构制造工业、卷材、型材制造工业、集装箱制造工业、造修船工业、其他工业涂装、无机磷化工、硫酸制造。

  绩效评级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评。申报企业应严格对照国家和省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逐项开展对标与自评估,自评结果应满足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所有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环境绩效水平和自评结果,适时向各县(市、区)提交申报材料(含相应佐证材料)。未申请的企业,按照原有等级管理;无级别且不申报评级的,按最低等级管理。

(二)逐级审核。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开展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按要求初审通过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相关资料报生态环境复核后,指导企业在“湖北省大气环境多源数据融合分析平台”上进行申报;初审通过C级企业相关资料报生态环境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及时开展A级、BC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线上审核工作。每年8-11月(根据情况调整时间)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全市申报绩效C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配合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申报绩效A级、B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评定公告。市生态环境根据审核评定情况,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对审核通过C级企业进行公示和公告,并组织各县(市、区)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根据公示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已公示的C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和回头看,不符合当前绩效级别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

(四)资料归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责任与职能划分,在绩效等级评定后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绩效分级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应严格按照模板要求,提交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见附件2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确保申报绩效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绩效评级材料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预警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北省减排比例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第十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互联网+监管系统、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门禁系统等手段,对A级、B级、C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动态监管,深化绩效分级动态管理,督促企业维持好绩效水平。对存在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绩效水平倒退的企业,及时按程序向上一级申请降级,维护绩效分级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  生态环境依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帮扶、专项核查、执法检查等,随机对已评级企业开展监督核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纳入可疑名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对确实达不到绩效指标要求的,作相应处理。

第十  市生态环境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将相关绩效分级评级结果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企业涉及跨行业评定级别时,同时公布该企业涉及的所有行业绩效等级。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绩效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十  市生态环境在绩效等级评定公告后及时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审核归档工作。

第十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服务指导,探索A级企业创建培育,促进企业绩效水平梯度提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评定为C企业进行公告助力企业积极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并将已评为A绩效引领性的企业纳入黄石市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

第五章问责与惩戒

第十  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认定为最低等级,且一年内(自认定以下情形发生时间起计算)不得申请绩效评级或申请绩效分级调整:

(一)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主动贿赂专家或工作人员行为的;

(二)绩效评级后,存在新增生产线或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一年后未及时重新申报评级的;

(三)因环境违法被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第十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不得申报A级、BC和绩效引领性企业:

(一)存在未批先建、无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或以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篡改、伪造相关台账数据逃避应急监管的;

)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六)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

(七)按照其他相关规定1年内不应评定为C企业的

第十  企业绩效评级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实施降级处理:

(一)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由省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降级处理;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C由市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降为D级企业

1.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管理以及各项日常活动中,被发现实际生产活动水平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根据实际绩效水平按程序实施降级处理;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信息不实导致未有效减排和减排比例不满足国家及湖北省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被通报查实,且一年累计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经核实属实的,实施降级处理;

3.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或以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通过篡改、伪造相关台账数据逃避应急监管的;

5.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6.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

)其他应当降级情形的。

十九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工作人员在企业绩效评级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二)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三)恶意阻碍企业绩效申报的,或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定相应级别的;

(四)在抽查复核、生态环保督察、监督帮扶、日常执法中,经查实存在多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当本着科学负责、公平公正的精神,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在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

(一)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二)违规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评级咨询意见的;

(四)因绩效分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  按照相关规定1年内不应评定为C企业,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有较大贡献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生态环境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