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设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通知》要求,为规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的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技术评估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审批、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应用专家库。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统一建设、三级管理、四级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四条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如今后成立评估机构转由评估机构负责)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入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学风严谨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各项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等内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书面推荐。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8岁,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交流研讨等活动。院士、资深权威专家或具有特殊专业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没有违法违纪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不良记录,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信用计分的。
第三章 入库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推荐要求,并在专家入库申请表上盖章确认。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
(二)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邀请建议,发函邀请入库。
专家入库(含定向邀请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专家入库申请表及表中要求的证明材料(附件1),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职称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本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参与评估(审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有关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参评文件、制度)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独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技术评估相关活动。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专家参与评估(审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在职,在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前,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出意见终身负责。
(三)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和保密规定。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不得自己使用相关信息以谋取利益。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务或其他好处。
(四)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七)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八)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记录专家意见。
(九)在身体有不适等情况下,请自觉拒绝评审邀请。
(十)专家对参加我局评审活动道路交通安全、路途人身安全和个人健康安全负责,自行承担此安全风险责任后果和经济损失。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专家抽取。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组织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当随机抽取3次后专家均因故无法参加时,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定向邀请专家库内的专家。
重大、环境敏感或其他特殊需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但特邀专家不能超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库外临时选聘专家时,相关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报聘请专家参加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
第六章 专家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专家库的审批部门或评估机构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差”3个等级,其中入库专家在信用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差”,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二)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三)与拟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对于在我市10次以上评价为“优秀”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予以书面表彰或者奖励。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