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有关情况
序号 | 反馈单位 和个人 | 反馈意见 | 意见 数量 | 采纳情况 | 备 注 |
1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处 | 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修改为“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并对照 GB/T1.1-2020 对标准进行修改。理由: GB/T11已于 2020 年第五次修订。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标准 (GB、HJ、SC)的顺序按 GB/T1.1-2020 中的要求进行排列。 3.4.2 分类。4.21特殊保护水域,改为“指 GB 3838 中划分的 I类水域”,删除“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4.2.2 重点保护水域,改为“指 GB 3838 中划分的II类水域和III 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4.2.3 一般水域,改为“包括 G 3838 中划分的III类(划定的保护区除外)、IV 类、V 类水域和其它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即,将现行行业标准中,GB 3838 中划分的III 类水域,一部分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如,保护区、国控考核水域),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一部分作为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理由:与现行推荐性行业标准(SC/T9101-2007) 相统一,相街接,实现平稳过渡,减小对水产养殖业的过度冲击。由推荐性标准到强制性标准,且一级排放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更严格,将对水产养殖业产生较大影响。尾水受纳水域分类 (尾水排放限值分级) 的大幅调整,不利于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平稳过渡,不利于标准的落地实施。根据地方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可先将划定的保护区、国控考核的 III 类水域,先行按一级标准限值执行,其余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删除 5.1中 “对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浓度限值的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应设立永久性采样口(污水排放口)、采样测试平台,并符合 HJ 91.1 的规定;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理由: 不符合实际,不具可操作性。 5.7实施与监督。7.1中“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修改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7.2中“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修改为“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理由:规范用语。 | 5 | 1.采纳。 2.采纳。 3.未采纳。 4.未采纳。 5.采纳。 | 3.SC/T9101-2007中分级分类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且农业农村部在2018年拟对SC/T 9101修订时,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原分类分级进行了修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
2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1.第3章“3.1 水产养殖”的术语和定义“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建议修改为“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的生产活动”。理由:湖北省内水产养殖业中也有水产植物养殖,包括莲藕、菱、莼菜、茭白、水芹、慈菇、荸荠等。 2.第4章“4.3标准限值”表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建议增加“化学需氧量”。理由:根据《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要求,“6.4.1(a)对于排入淡水环境的水产养殖尾水,以下项目作为基本项目应列入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尾水排放管控项目,包括悬浮物、pH 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3.第4章“4.3标准限值”表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建议收严总氮、总磷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限值,综合参考已有排放标准中的最严值以及《编制说明》有关监测数据科学设定。理由:根据《编制说明》P50“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现状监测分析”中“3.2.3小结”所述,2022年冬季开展的84处池塘池水监测结果(处理前),总磷、总氮一级达标率为64.3%、72.6%,二级达标率为88.1%、85.7%,表明处理前按照现行标准,具有较大的削减空间。经过处理后总磷、总氮二级达标率为100%、92.3%,表明处理后尾水水质达标率良好。前后两组数据均反映开展尾水治理对磷、氮削减有利。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未经处理的池塘水即有超过60%的达标率,反映了标准限值偏松。因此,建议参考“4.6.2排放限值确定”中已有排放标准中的最严值及《编制说明》中有关监测数据科学设定。 4.第4章“4.3标准限值”中建议增加“水产养殖尾水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尾水循环利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5.第6章“6结果判定”中,建议增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水产养殖尾水现场检查时,可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的相关内容。理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水产养殖业主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都能达标排放。同时,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多为非连续性排放,采用连续样平均值评价并不现实。因此,建议增加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6.第7章“7.2实施监督”中,建议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指导实施”,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实施”。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 6 | 1.部分采纳。 2.未采纳。 3.未采纳。 4.未采纳。 5.采纳。 6.未采纳。 | 1.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内陆养殖,不包括种植业。 2.编制说明已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进行说明。 3.1.总氮的去除主要通过A/O等工艺,养殖尾水低有机物浓度下深度脱氮处理工艺相对较复杂,现阶段主流工艺“三池两坝、人工湿地”等,并未单独对脱氮采取措施,主要通过协同降低悬浮物、有机物、总磷、总氮,相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总氮一级A标准,本标准中二级标准已经较严格。2.目前总磷已经成为湖北省主要湖库、长江流域的主要污染因子,相关研究表明养殖尾水排放过程中磷主要以颗粒形态输出,为改善我省湖库、河流水环境质量,加强对入湖、河总磷污染防控,本标准对悬浮物、总磷均进行收严,协同管控,总磷一级标准限值已经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4.湖北省水产养殖主要以池塘、稻田养殖为主,基础设施较薄弱,现阶段不具备强制性“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控制要求,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3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4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调整表1中的水产污染物管控项目与排放限值: 1.建议增加化学需氧量指标,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25mg/L; 2.建议调整总磷一级标准,由0.4mg/L调整为0.5mg/L; 3.建议调整悬浮物一级标准:由40mg/L调整为50mg/L; | 3 | 1.未采纳。 2.未采纳。 3.未采纳。 | 1.编制说明已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进行说明。编制组2023年对洪湖、潜江、仙桃、鄂州等地开展水产养殖水质跟踪监测,对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化学需氧量与高锰酸盐指标线性方程y =4.12 x2,该COD建议值不合理。 2、3.目前总磷已经成为湖北省主要湖库、长江流域的主要污染因子,相关研究表明养殖尾水排放过程中磷主要以颗粒形态输出,为改善我省湖库、河流水环境质量,加强对入湖、河总磷污染防控,本标准对悬浮物、总磷均进行收严,协同管控,总磷一级标准限值已经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5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将前言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修改为“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废止于2020年10月1日,该标准已被《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全部代替。 2.建议1.“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的分级分类.控制要求.结果判定和监督实施”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 3.建议术语定义中增加“封闭式水产养殖”,内容参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1217-2023),具体为“在相对封闭的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等开展的水产养殖。”理由是“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定义决定了标准的适用对象范围。 4.建议“池塘养殖”的术语与HJ1217-2023保持一致,改为“池塘水产养殖”,具体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 5.建议“工厂化养殖”的术语与HJ1217-2023保持一致,改为“工厂化水产养殖”,具体指“在人工养殖池中通过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进行的水产养殖。” 6.建议“养殖尾水”的术语与HJ1217-2023保持一致,改为“水产养殖尾水”,具体指“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环境水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外环境排放的水”。 7.建议删除4.2.1中的“现有排放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理由:一是现有排放口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无须在本标准中进行强调,该句话在本标准中没有提出的必要性。二是如果保留“现有排放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可理解为现有排放口可以以其他法规提出的要求为主,甚至不需执行表1一级标准限值。 8.4.2.5“位于..的地区”存在语法表达错误,建议调整为“根据地方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水环境功能重要区.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尾水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标准限值。” 9.建议在5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补充明确排放限值的具体含义。理由:HJ1217-2023 6.4.3.1 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规定“e)应明确排放限值的具体含义,如日均值.排水周期内均值.瞬时值等。” 10.为促进尾水循环利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议按照HJ1217-2023要求,在标准内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包括单位养殖产品产量基准排水量或单位养殖水面面积基准排水量。 11.建议将表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总氮,mg/L”和“总磷,mg/L”修改为“总氮(以N计)/(mg/L)”和“总磷(以P计)/(mg/L)”。理由:根据HJ 636.HJ 667.HJ 668.HJ 670和HJ 671,总氮或总磷的测定方法均为计算N元素或P元素的含量,在表1中应明确总氮.总磷以对应元素计。 12.建议4.2.4增加丹江口水库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位于 GB 3838 中划分的Ⅱ.Ⅲ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外围 500 米范围内的养殖池塘或养殖设施,不区分排放去向,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标准限值。”理由:一是丹江口水库是我省的重要保护水体,其水污染防治具有极高的政治意义。二是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条,《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适用于水库的水污染防治。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主要是针对自然湖泊,并不具体适用于丹江口水库。2021年,水利部长江委会商湖北省人民政府,已明确划定并公告了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如果4.2.4不单独提到丹江口水库,将导致丹江口水库无法纳入本标准的从严管理范围内。 13.建议明确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尾水排放限值,并注明直接排放限值浓度的具体含义。理由:根据HJ1217-2023“6.4.3尾水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6.4.3.1 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应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情形,且直接排放的尾水应明确排放限值的具体含义,如日均值.排水周期内均值.瞬时值等。 14.建议7.1 实施时间删除“县(市.区)”。理由:并无必要增加“县(市.区)”定语,可以删减。 15.建议在《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3.2章节增加对丹江口库区的分析。理由:2023以来,十堰把设施渔业作为突破性发展绿色食品饮料产业的潜力产业,积极推动渔业转型发展。上半年,全市水产品产量达2.9万吨,同比增长16.94%,增幅位居全省第一。《编制说明》中应充分分析十堰市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的现状和需求是否会对丹江口水库水质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并在标准制定中作为重点进行考量。 16.建议在《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5.4.4其他执行一级标准限制的区域和表4.3增加丹江口水库。理由:一是丹江口水库是我省水质考核目标Ⅱ类的重点湖库,应和其他湖泊一起纳入从严管理范围。二是表4.5 重点湖库周边养殖池塘水质达标情况统计表(2022年监测)中,丹江口水库周边的养殖池塘水质总磷高达1.34mg/L.0.64mg/L,污染风险较重。 | 16 |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7.未采纳。 8.采纳。 9.该条已修改。 10.未采纳。 11.采纳。 12.部分采纳。 13.部分采纳。 14.未采纳。 15.采纳。 16.采纳。 | 7.现有排放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 |
6 |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1.4.2.1.4.2.2.4.2.3中“指 GB 3838 中划分的x类水域”建议修改为“指相关水功能区划划分的 GB 3838x 类水域”。修改理由:一是“《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第十条 清江干流执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功能区类别和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2.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在机构改革前由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管理,两者因管理目的有差异,水质目标也有较大差导。目前两者虽然已划归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管理,但两者归一工作目前无实质性进展。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已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水功能区划分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建议明确为“相关水功能区划划分的 GB 3838 x类水域”。三是 GB 3838 只是质量标准,只划分相应水体类别的质量要求,本身不具备划分功能,故建议调整征求意见稿中“划分”两字。 2.7.2“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建议改为“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参照《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 | 2 | 采纳。 | |
7 | 宜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些紫外分光光度法”,删去多余字“些”,根据标准文件原文。 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HJ1147 水质 pH 值的测定电极法”,在“电极法”前加空格,根据标准文件原文。 3.“3.1水产养殖”中“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修改为“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3.2 池塘养殖”中“水生经济动物养殖”修改为“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3.4 工厂化养殖”中“自动化控制等技术装备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方式”修改为“自动控制等现代技术装备起来的车间进行水生动植物养殖的生产方式”,根据“GB/T 22213 水产养殖术语”中的规定。 | 3 | 采纳。 | |
8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9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规模2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片池塘……水产养殖水体的尾水的排放管理。若一块200亩以上连片水产养殖塘被多户养殖户承包养殖,该养殖塘是否属于 200亩以上连片池塘,建议予以明确。 2.本标准中未对 200亩以下水产养殖塘进行具体规定:建议补充 200亩以下水产养殖塘管理标准,或参照200亩以上执行 | 2 | 未采纳。 | 以上两条为建议性内容,在标准启动实施阶段,鄂州市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10 |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11 |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12 |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标题:“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议修改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规模 200 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水体的尾水的排放管理”,建议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规模 200亩以上连片池塘或单个池塘以及设施化的封闭式水产养殖水体的尾水的排放管理”: 3.监测物污染排放要求:“应设立永久性采样口 (污水排放口 )”,建议修改为:“应设立长期性固定采样口 ( 污水排放口)” | 3 | 1.未采纳。 2.未采纳。 3.已修改。 | |
13 |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14 |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15 | 黄冈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0 | ||
16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1.《征求意见稿》中 1部分-范围只规定了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的分级分类.控制要求.结果判定和监督实施。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征求意见稿》中 1部分-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规模 200 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水体的尾水的排放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太窄实际上绝大多数养殖单位水产养殖规模小于 200 亩,建议去掉200亩以上的限制。 3.《征求意见稿》中 3 部分-术语和定义中水产养殖和水产养殖尾水的定义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技术导则》 (HJ1217-2023)中不一致。建议定义与后者保持一致。水产养殖定义由“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改为“殖繁.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养殖尾水”改为“水产养殖尾水”,定义由“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 | 3 | 1.未采纳。 2.未采纳。 3.部分采纳。 | 1.根据《2021、2022、2023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湖北省仅有淡水养殖相关统计,无海水养殖,海水养殖为沿海省份特色。 2.详见编制说明统计分数据。 |
17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18 |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19 |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20 |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 1.关于标准使用范围。《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明确“适用于水产养殖规模2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水体的尾水的排放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针对渔业类项目不是按照养殖面积进行管理。为更好的推进标准落实,建议进一步对标准使用范围进行研究确定,与当前对水产养殖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2.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体系。高锰酸盐指数主要用于评定地表水.饮用水和生活污水的环境状况,《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2-89)明确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测定工业废水中有机污染的负荷量”。同时,编制说明第53页分析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负荷时分析的是总氮.总磷.COD的排放量,故建议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类别进一步分析。 | 2 | 未采纳。 | 1.编制说明已对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2.编制说明已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进行说明。 |
21 |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 1.“4.2.4位于GB3838 中划分的II、III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的养殖池塘或养殖设施,不区分排放去向,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限值”,建议在此对GB3838 I、II类水功能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不应新建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按照国家、湖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建议理由:《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1308-2023) 6依法取缔的具体情形和技术要求部分6.1具体情形对以上述范围内的排污口要求依法取缔。 2.建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项目中增加化学需氧量。 建议理由:《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1217-2023)“6.4.1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项目的确定。a)对于排入淡水环境的水产养殖尾水,以下项目作为基本项目应列入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尾水排放管控项目,包括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除此之外…… | 2 | 1.部分采纳。 2.未采纳。 | 2.编制说明已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进行说明。 |
22 |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 无 | 0 | ||
23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 1.全文,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所要求的格式编写标准。理由:GB/T 1.1—2009已被GB/T 1.1—2020替代。 2.标题,“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淡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理由:各省的水产养殖尾水应区分“淡水养殖尾水”和“海水养殖尾水”,避免混淆。 3.英文标题“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quaculture”改为“Discharge standard of tailwater for freshwater aquaculture”理由:强调是“尾水”,翻译为“tailwater”更准确。 4.目次,“1.”改为“1 ”,其他序号格式一并修改。理由:文本规范化要求。 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改为“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理由:GB/T 1.1—2009已被GB/T 1.1—2020替代。 6.前言,补充参与标准编写的单位和人员名称。理由:编写单位应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水产养殖相关单位及人员。 7.“ 1 范围”中,“淡水水产养殖”改为“淡水养殖”。理由:“淡水养殖”是专业术语。 8.“1 范围”规定,明确“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水体”的规模。理由:养殖废水的达标排放与其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有关,后者与养殖规模和经济效益密切关联,小规模工程化养殖的规模效益有限,水处理能力有限,达标排放的能力有限,不同规模的工厂化养殖分布状况在编制说明中论证不够充分,该规定对工厂化养殖的影响程度评估不够充分,建议标准制定中进一步加强论证,参照本标准1节中“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规模 200 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池塘”类似规定,规定适用的工厂化养殖规模。 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补充“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理由:“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是国家标准,地方制订相关标准应参考。 10.“3.1 水产养殖”中,“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改为“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理由:水产养殖包含水生经济植物的种植。 11.“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永久性采样点”和“采样测试平台”等术语的表述或规定。理由:含义不确定,不明确。 12.“4.3 标准限值”中, 悬浮物指标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建议分别调整为50mg/L和100mg/L。理由:悬浮物标准严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缺乏合理依据,具体如下:(1)夏季池塘进水水质标准中悬浮物均值为36.09mg/L,一级标准达标率为76.5%,相当于是一级标准不达标率为23.5%。而池塘水质超一级标准率为29.4%,说明池塘水质超标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由进水悬浮物超标引起的。(2)对于养殖尾水现状监测数据获得没有代表性。一是历史监测数据中,有6家养殖品种为虾蟹(包括一家套养花白鲢),有4家分别养殖品种中包括虾蟹和鱼类,其余9家为鱼类养殖。由于虾蟹养殖尾水污染物含量本身较低,就造成各指标超达标率偏高,对于其他品种养殖尾水达标情况占比不够,并不完全代表整体养殖排放历史水平。二是2022年监测水质河蟹池塘为4个,占据比例为40%,而悬浮物比例均达标,导致总达标率过高,也并不代表整体养殖尾水代表整体量。为此,将此指标严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并未考虑且进水指标悬浮物较高,对其他品种养殖尾水排放现状达标情况考虑不全,建议调整为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标准值一致。 13.5.1节中的“永久性采样口”建议表述为“永久性采样点”,并在“3 术语和定义”予以表述或界定。 14.“6. 结果判定”中,“本标准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当有单项指标超标时,水产养殖尾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改为“测定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依据单因子评价方法,当有单项指标超标时,水产养殖尾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理由:明确测定值的修约规则。 15.“7.1实施时间”中,“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等内容建议修改为“本标准实施......(时间)后的......(时间)起实施”的表述形式。理由:在本标准实施时间未确定的前提下,规定本标准不同适应地区或场景的具体实施时间,如“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等具有不确定性,标准文本中对具有不确定性的内容进行确定性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建议完善相关表述,如采用“本标准实施......(时间)后的......(时间)起实施”。 16.“编制说明”全文中,“《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改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 17.建议针对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的情况,对其尾水盐度含量进行规定。 | 17 | 1.采纳。 2.未采纳。 3.部分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7.采纳。 8.未采纳。 9.采纳。 10.采纳。 11.相关内容已修改。 12.部分采纳。 13.相关内容已修改。 14.未采纳。 15.采纳。 16.采纳。 17.相关内容已修改。 | 2.根据《2021-2023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我省仅有淡水养殖统计,海水养殖多为沿海省份特色。 3.改为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aquaculture tailwater。 8.工厂化养殖全部纳入本标准监管范围,鼓励对尾水资源化利用。 12.基于监测统计分析结果,结合实际管控需要确定,将悬浮物一级标准调至45 mg/L。 14.修约规则按相关标准执行。 |
24 | 史明 (18638631717) | 建议明确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为促进尾水循环利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节约水资源,促进行业发展,建议标准增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要求。 | 1 | 未采纳。 | 湖北省水产养殖主要以池塘、稻田养殖为主,基础设施较薄弱,现阶段不具备强制性提出“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控制要求,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25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陶玲 | (1)3.4 中“利用机械.生物.化学和自动化控制等技术装备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方式。”修改为“在装备有机械.生物.化学和自动控制等技术装备的养殖池中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方式。”理由是“原话暗指技术装备进行养殖,容易引起歧义。 (2)5.2 中“水产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设在排水口处(设置多处排水口的,应分别取样)建议明确排水口位置,如“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水口处”。理由是“池塘尾水一般排放至周边沟渠,再汇聚排放到公共水域,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HJ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些紫外分光光度删除其中“些”,理由是语句不通顺。 | 3 | 1.未采纳。 2-3.已修改。 | 1.相关术语参考GB/T 22213及HJ 1217。 |
26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李谷 | 3.1 水产养殖,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建议改为:利用可供养殖的水域,按照养殖对象的生态习性和对水域环境条件的要求,从事水生经济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理由:不是所有水域都可进行水产研究。 3.3 连片池塘,连片分布,尾水排入共同公共水域的养殖池塘。建议改为:具有一定规模且水系和道路相互联通的成片池塘养殖区域。理由:定义需要简洁.明了。 3.5 养殖尾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建议改为:…活动过程中和结束后产生的….。理由:养殖尾水主要在生产结束后才会向外环境排放。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浓度限值的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应设立永久性采样口(污水排放口).采样测试平台…设立采样测试平台需要有一定设备条件和专业人员,一般养殖单位或养殖户恐难做到。 7.1 实施时间:建议改为:该标准统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5 | 1-4.已修改。 5.未采纳。 | 5.借鉴湖南省洞庭湖和江苏省太湖地区相关经验,并根据我省实际,分区分期逐步实施,在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等重点湖泊流域率先实施,其他地区设置2年的缓冲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