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 7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大冶市科鑫建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5年版)》表13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