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 6号
不予处罚人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 年版)》(鄂环办〔2025〕22号)“序号20-其他-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