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并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
通 知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省级橙色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的通知》,全省自1月1日14时起将重污染天气省级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按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黄环委〔2022〕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调整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于1月1日16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城发集团、市东楚集团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传达落实,并抓好现场督查巡查工作。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按照《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分别协调相关单位向有关受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和落实Ⅲ级应急响应等信息。
黄色预警期间,各单位继续每日16: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邮箱:hsdaqiban@126.com)。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巡查督办,对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附件:黄石市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1日
附件
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预警范围
预警范围:黄石市全域。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一企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载货货车;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扬尘源减排措施。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和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混凝土搅拌和砂浆搅拌站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厂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覆盖,增加厂内洒水降尘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清扫、洒水、冲洗等作业频次增加30%以上,并扩大保洁区域;当日22:00至次日7: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雨雪天或气温低于4℃的天气除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使用涉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单位应制定详细错峰运输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4.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按照各地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应急管理局)
5.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委)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三)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6.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