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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2018年在线访谈第二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 时间:2018-07-2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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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本期《在线访谈》的主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了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知晓率,进一步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今天,我们请到了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李松炳院长,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李院长,您好。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李松炳: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大家好!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一项重要改革。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依然存在,并且常常出现“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情况。为了破解这一困局,全国范围内从今年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为了这项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两年前,国家在贵州、山东等7个省(市)就已经开始了试点。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授权吉林等7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7个省(市)结合各自情况相继出台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案例实践,逐步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1811日起在全国实施。

主持人:李院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主要目标是什么?

李松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弥补了过去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使得污染者在承担了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破解“公地悲剧”,实现“损害担责”,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主持人:请您谈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意义是什么?

李松炳: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目前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例如,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居环境健康的重要基础,关系着人民的福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部署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四项具体任务,即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其中,后三项任务中重点强调了“修复”的作用,生态环境修复本身也是推进绿色发展的要求之一。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目的就是修复被污染的环境与被破坏的生态,进而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主持人:请您谈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李松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主持人:刚才听了李院长的介绍,让我们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请您谈谈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李松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则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这是因为,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主持人:李院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磋商前置”,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李松炳:相对于《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试点地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引入磋商制度,最大优势在于时效性。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如果不“及时”修复,污染会持续扩散,生态会持续衰退,因而“及时”修复尤为重要。

第一,磋商通过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平等对话,充分尊重参与磋商各主体的意思自治,能够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尽管《方案》并没有明确磋商的性质,但是从目前实践可以看出,磋商本质为民事行为,可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第二,基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各方主体的意思自治,赔偿义务人也将是磋商制度中的“受益”主体,因为赔偿的及时解决能够保障赔偿义务人的正常经营,避免了诉讼周期过长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另一角度来看,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也为生态修复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有一点值得注意,磋商制度的时效性优势,以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经司法登记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前提,若赔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磋商的制度优势将大打折扣。实践经验证明,相对于诉讼,磋商制度在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能更好地、更为“及时”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标。

主持人:李院长,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了哪些工作?

李松炳:湖北省虽然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但对此项改革高度重视,自我加压并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是培养专业鉴定人员。2015129日,湖北省环保厅与省司法厅协商,委托省司法鉴定协会对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进行了岗前培训,共66人通过了培训考试。

二是成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201626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成为环保部推荐的29家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之一。20171214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成立,成为全省首家生态环境损害首家专业鉴定中心。该中心涵盖六大鉴定类别,在全国同类机构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是组建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2017926日,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成,并遴选124名专家,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等7个不同工作领域。

四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20175月,湖北省司法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开遴选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等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五是积极开展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实践与研究。恩施州利川市五洲牧业公司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案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委托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审理程序形成了《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操作程序规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转发全国学习借鉴。

主持人:李院长,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您能不能谈谈我省下一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李松炳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行的开局之年,下一步湖北省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根据湖北省情,尽快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其配套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在生态环境的权属和管理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磋商、诉讼、监督等工作。

三是探索完善资金保障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法院判赔的资金,磋商达成的赔偿资金,和部分环境税资金均应放在政府财政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构成,利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启动损害赔偿磋商时,科学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或赔偿要求,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及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许多方面需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下一步我省将在以下方面做一些探索。

一是技术研究。依托现有科技技术力量,针对重点领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探索性研究,为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准确量化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环节奠定可靠基础。

二是扩大改革效应。通过案例实践,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之间内在联系,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不同制度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效用,形成制度合力,以更加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

三是探索改革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如何衔接研究,通过推进绿色金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增强企业环保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 

主持人:各位观众,通过李院长的解答,我们“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经有了明晰的认识。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预期目标。感谢李院长做客本期的在线访谈,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