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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十大环境执法典型案件

来源: 时间:2017-09-27 00:00

 26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黄石市2017年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全市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察职责,对环保违法行为真正做到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元至9月份,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共实施178起行政处罚,处罚金额800余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起,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2起,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5起,实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8起,行政拘留11人,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3起,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了白沙镇某选厂污染环境案等黄石市2017年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1:白沙镇某选厂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17年1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土法选金,阳新县环保局迅速对白沙镇柯某的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贮存了800余吨矿石准备选金,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经现场取样检测,堆场渗滤液多项污染因子超标。
    查办结果:1月11日,阳新县环保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1月13日,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查封了现场堆放的800余吨矿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2月28日,阳新县环保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阳新县环保局于3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月21日,阳新县公安局对该厂负责人柯某实施行政拘留5天。
    案件2:西塞山区某废塑料加工点违法生产查封案
    简要案情:2017年3月16日,西塞山区环保局接到投诉反映远强建材厂区内有一废塑料加工点违法生产。经查,该废塑料加工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试生产调试,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没有采取防渗漏的水坑内渗入地下。
    查办结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西塞山区环保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建设,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5月12日对废塑料加工设备予以查封,5月22日该厂业主申请解除查封,主动拆除了全部生产设备。
    案件3:大冶市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逃避监管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6日,大冶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擅自架设水泵和管道将租用鱼塘里含大量鸡粪的废水抽排至旁边的水库。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冶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拆除水泵和管道,4月2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5月4日将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8月7日,大冶市公安局对该单位负责人王某实施行政拘留5天。
    案件4:大冶市某食品加工厂废水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16日大冶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监测站对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超标23倍。
    查办结果:该单位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5月31日大冶市环保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6月7日,大冶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49元。
    按照程序,大冶市环保局于6月16日再次现场取样检测复查,分析结果显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等排放浓度均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大冶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至6月16日(共计16天)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于6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1854元。
    案件5:开发区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简要案情:2017年6月9日17时左右,市环保局接到开发区环保局报告,反映某公司于6月9日上午9时左右在光谷联合科技城2号楼顶层向雨水管道倾倒实验室废液,废液气味从雨水沟扩散到外环境。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两种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办结果:针对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罚款3万元。针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罚款10万元。黄石市环保局于6月2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两种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市环保局于6月23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老板段某行政拘留10天,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某、赵某实施行政拘留5天,程某实施行政拘留3天。目前该公司已依法关闭取缔。
    案件6:大冶某铝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案
    简要案情:2017年6月17日大冶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熔铸车间违反《水膜除尘器作业规程》,擅自调低除尘器风机功率,致使水膜除尘器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部分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熔铸炉集气罩溢出散排,该单位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3项规定,6月22日,大冶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大气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7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7月12日大冶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对该单位负责人张某实施行政拘留5天。
    案件7:胡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简要案情:2017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黄石市环保局接到举报,称大冶市一村庄内水沟里的水有异味。经查,个体人员胡某为谋取私利,外购了甲醇和柴油准备用于醇基燃料油研发,因存储不当,甲醇和柴油的混合物泄露至外环境与雨水混合,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于2017年7月3日至6日,指使余某等4人将约38吨含有甲醇与柴油混合物的废水转运至大冶市某碎石堆场内倾倒,废水随雨水流至山下村庄的水沟内。
    查办结果:经鉴定,胡某等人倾倒的含有甲醇与柴油混合物的废水为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中胡某等五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含油废水)约38吨的行为构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8月1日,黄石市环保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相关的材料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大冶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
    案件8:大冶灵乡镇某模具制造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简要案情:2017年8月1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中频炉车间正常生产作业,但配套除尘设施未开启,生产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该单位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8月14日,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9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9月7日黄石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大冶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
    案件9:黄石某钢铁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12日,黄石市环保局对某钢铁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烟气散排现象。7月5日,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抽查并同步展开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高炉矿槽、烧结机尾两个排放口粉尘超标。8月19日,市环保局再次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高炉、烧结系统大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烧结机机头烟尘和高炉出铁场粉尘超标排放。
    查办结果:针对5月12日烟气散排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市环保局于6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8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该公司停产14天)。针对7月5日烟气超标排放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市环保局于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针对8月19日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市环保局于9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制生产决定书》,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其履行限制生产措施。4个多月的时间,市环保局共计对该企业环保不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实施连续执法,累计处罚218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制定系统化的整改方案,拟投入4000多万元,对该公司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全面升级改造,市环保局正全方位指导企业整治达标。
    案件10:大冶某洗砂厂违法生产并且通过渗坑排污案
    简要案情:2017年8月21日,大冶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大箕铺镇一洗砂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相关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7年8月23日对该厂主要生产设备实施原地查封,现场查封了2台滚筒式砂选机和配电设备,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款1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款5万元。大冶市环保局于9月3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合并处罚5.1万元,同时正在办理该公司有关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