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依据《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依据《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黄编文〔2019〕36号)及《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生态环境机构调整的通知》(黄编文〔2019〕34号)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六县市分局是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二、执法权限
依据上述规定及《关于印发<黄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黄环办发〔2026〕21号)第六条的规定,大冶市分局、阳新县分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县级执法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黄石港区分局、西塞山区分局、下陆区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承办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在大冶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在阳新县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在开发区·铁山区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四)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在黄石港区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五)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在西塞山区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六)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在下陆区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分局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分局属地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分局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分局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时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