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湖北省关于绩效分级工作的新要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1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陈群峰
电话:6373080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苏州路26号
附件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附件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1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 | 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关于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
2 | 第一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制定本细则。 |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为新印发的文件,对绩效分级工作做出新的要求与指示。 |
3 |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技术指南》中的49个分支行业C级(非最低等级,下同)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技术指南》中的50个分支行业C级(非最低等级,下同)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新增“盐化工”行业分支。 |
4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等文件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归档、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 本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归档、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为新印发的文件,进一步扩大了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同时《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和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废止。 |
5 | 第四条 (2)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且分别具有排污许可证的,每个厂区可分别进行申报评级;企业涉及跨行业评级的,分行业分别评定。 | 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分别进行申报;企业涉及多个重点行业的,按行业分别申报。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第二条“自评申报”第(三)项。 |
6 |
| 新增条款:第五条 (3)通过大气监督帮扶、日常执法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绩效C级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持续落实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对全市已评定绩效C级企业进行抽查复核,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第三条“跟踪监管”(一)开展抽查复核和(二)强化日常监管,市局主动自我加压,对绩效C级企业加强监管。 |
7 |
| 新增条款:第六条 (3)通过大气监督帮扶、日常执法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绩效C级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持续落实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第三条“跟踪监管”第(二)项“强化日常监管”,市局主动自我加压,对绩效C级企业加强监管。 |
8 | 第七条 (2)《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无机磷化工和硫酸制造2个省级重点行业。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无机磷化工、独立硫酸制造、盐化工、造纸和纸制品、塑料制品5个省级重点行业。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进一步扩大了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共包括无机磷化工、独立硫酸制造、盐化工、造纸和纸制品、塑料制品等5个省级重点行业,分别制定了相关行业差异化指标和减排措施,同时《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废止。 |
9 | 第七条 (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申报C级绩效分级分支行业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钢铁、常规机焦……无机磷化工、硫酸制造。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申报C级绩效分级分支行业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钢铁、常规机焦……无机磷化工、独立硫酸制造、盐化工。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中将“硫酸制造”分支修改为“独立硫酸制造”分支并新增“盐化工”行业分支,同时《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无机磷化工及硫酸制造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废止。 |
10 | 第八条 (二)将初审通过的C级企业相关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及时开展A级、B级、C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线上审核工作。每年8月-11月(根据情况调整时间)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全市申报绩效C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 将初审通过的C级企业相关资料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及时开展A级、B级、C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线上审核工作。每年6月、10月(根据情况调整时间)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全市申报绩效C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 根据往年绩效分级工作经验对材料复核和现场核查的时间进行规定。 |
11 | 第十八条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C级由市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降为D级企业; 1.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管理以及各项日常活动中,被发现实际生产活动水平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根据实际绩效水平按程序实施降级处理;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信息不实导致未有效减排和减排比例不满足国家及湖北省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被通报查实,且一年累计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经核实属实的,实施降级处理; 3.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或以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通过篡改、伪造相关台账数据逃避应急监管的; 5.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6.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 |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抽查复核、日常监管、举报核实等情况,发现C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变更。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出现企业重组、更换生产设备或治污设施等重大变更情况,经评估不满足原绩效评级要求的。 2.绩效落实不严。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市组织开展的抽查复核、监督帮扶、日常执法、非现场监管,以及公众举报核实等工作中,发现企业实际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水平等未达到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 3.存在违法处罚。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以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相关台账数据逃避应急监管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4.未落实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未按照绩效等级等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或多次协商仍拒不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相关要求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不实导致未有效减排和减排比例不满足国家及湖北省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被通报查实,且一年累计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经核实属实的。 5.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 6.其他不符合绩效指标要求的情形。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第四条“降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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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第十九条 对限期整改的C级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相关问题,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立行立改问题确保1个月之内整改完毕,涉及工程改造的原则上应于半年之内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不得晚于1年。对已作出限期整改处理,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降级处理并及时公告降级情况。被降级企业自发布降级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C级及以上绩效。 | 《湖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第四条“降级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