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16

关于印发《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港园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地防范和处置各 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按照《关于编制和修订各类应急预案的通知》(黄应急委办[2023]1号),市特种设备专委会办公室修订了《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版)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启动

5.3 应急措施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事件调查

6.2 损害评估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医疗保障

7.8 安全保障

7.9 生活保障

7.10 联动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监督考核

8.5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3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地防范和处置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石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核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适用其相应的预案。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划分,详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科学应对、平战结合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 1 应急组织机构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黄石海事局、黄石供电公司、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根据生态环境应急工作需要,视情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2.2 主要职责分工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要求;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势态,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者先期处置;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接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开展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2.2.2 市环境应急办

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全市突发环境 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负责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 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 导下,组织协调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培训、演练与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权移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 护组、社会维稳组以及新闻宣传组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3。

3 预防与预警

3. 1 预防

3.1. 1 监测与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 集、信息分析研判等工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城管、水 利、农业、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收集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1.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依据发布权限向 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 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⑴分析研判。组织环境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⑵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告知公众避险与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⑶应急准备。迅速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协调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

⑷舆论引导。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权威专家解读,消除公众顾虑,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⑴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进行核实,并在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⑵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⑶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 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⑷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 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是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5.2 响应启动

5.2.1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⑴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⑵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2 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⑵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⑶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⑷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⑸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⑹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⑺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⑻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5.2.3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措施

5.3.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3.2 现场调查与监测

⑴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

⑵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对污染物的跟踪监测。

5.3.3 现场研判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现场监测结果研判事件性质、扩散范围、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提出消除或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3.4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如下工作:

⑴营救和医疗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⑵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

⑶根据现场处置过程中污染物的扩散情况、污染物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加强对污染物的跟踪监测;

⑷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5.3.5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4 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应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等。

5.5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6 后期工作

6.1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1)对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调查组负责事件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提交调查报告。

(2)对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调查组负责事件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调查报告。

(3)对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成 立调查组负责事件调查,并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

6.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应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程序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应急救援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总结报告。

(1)对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 15 天内上报生态环境部。

(2)对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 15 天内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对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 15 天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7 应急保障

7. 1 通讯保障

市环境应急办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充分发挥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均应设置专用值班电话,并务必确保有人值守且 24 小时保持畅通。

7.2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保障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和发展特种专业救援队伍。

7.3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职责分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

7.4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5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 援“绿色通道 ”,保障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7.6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办组织建立市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解决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7.7 医疗保障

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市卫健委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方案,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医疗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毒及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7.8 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9 生活保障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7.10 联动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应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联动机制,充实社会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世界环境日 ”、“环境安全教育月 ”等活动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响应能力。

8.2 应急培训

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下,市环境应急办每半年牵头协调开展一次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和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及专业救援队伍、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等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的充分性、有效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

8.4 监督考核

为保障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环境应急办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8.5 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 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2

黄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负责配合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及周边污染源组织查处,排除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排除后的跟踪监测,提出消除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立案、办案和污染事故案件上报的处理和反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对淤泥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转移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和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商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城管委:负责供水设施调度工作,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的恢复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黄石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黄石段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配合做好长江干线黄石段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工作;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黄石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应急处置时的饮用水保障工作,协调配合进行供水的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3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黄石海事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等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评估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应急保障组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黄石供电公司、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负责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 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4)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疾控、防化、气象、生物、损害评估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环境应急办领导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5)医疗救护组

市卫健委牵头,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 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社会维稳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