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易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湖北金易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湖北金易美金属医疗器械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509-420204-04-01-510654) 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钟山大道110号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301号楼2楼东边,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喷涂及挂镀镍-金/银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工程和检验分析室,其他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等依托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镀件100万件,电镀面积约100m2/a的生产规模。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单位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房废气经“气旋式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建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含氰废气采取“全密闭廊道+橱窗式半封闭装置(即侧吸装置抽风)负压”收集,以“1.5%氢氧化钠+1.5%次氯酸钠溶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氰化氢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碱雾同含氰废气一并抽入酸雾净化塔处理。各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按“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统一处理后经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外排。车间各工序废水根据各自分类性质汇至相应废水管后,排入相应废水收集槽,再采用相应废水专用管道,将不同种类废水输送至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分质处理。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需在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第一类废水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达标;废水中其他污染物需在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总排口达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行车、泵、空压机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废槽液、废滤芯及槽渣、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以“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治上,强化电镀车间地面、化学品存放区、电镀废水收集区等重点污染防渗区防渗措施;做好一般物料存放区、一般固废间等区域一般污染防渗区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 (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35t/a、氨氮0.003t/a、VOCS 0.038t/a、颗粒物0.003t/a。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总量指标纳入园区管理,无需单独申请。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七、请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