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新港园区春湖水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黄环审函〔2026〕24号)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5-06

黄石港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黄石新港园区春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232-77-01-071449)属新建,位于黄石新港园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截污工程、内源污染治理工程(含清淤、淤泥脱水固化)、水域生态系统恢复及水生动物投放工程、水质净化工程、春湖退垸还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8366.8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范围、施工设计及施工时序,最大限度减轻不利生态影响和破坏。环保清淤、退垸还湖等涉水工程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避开鱼类繁殖期;严格控制施工临时占地,减少植被损失;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完工后及时对脱水场站等施工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涉水施工作业范围和清淤深度,选用环保绞吸式挖泥船,以控制悬浮物扩散。施工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基坑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回用;淤泥脱水固化后的余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且优于春湖水质现状后回流至春湖;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或纳入地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大气无组织排放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围挡封闭、物料覆盖、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措施;采用尾气排放合格的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使用优质燃料;淤泥临时堆场及脱水场站应远离居民区并设置于下风向,采取围挡封闭、喷雾除臭、及时清运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其中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特别是针对船舶溢油事故和危废暂存间泄漏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

(五)其他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缓噪声影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脱水固化后的干泥须分类处置和分批检测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用于指定地点回填,局部不能满足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干泥,须运送至水泥厂资源化利用;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防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请黄石市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执法支队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6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北慧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