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石新港现代物流枢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组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505-420206-04-01-104164)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属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299066.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90万元。项目共包括4个子项目,21个分项:子项目1为物流基础设施工程,涉及12个分项,主要为新改扩建10条城市主、次干路,新建2条空中廊道工程、新建铁水联运物流园等;子项目2为物流服务配套设施工程,涉及5个分项,分别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厂升级、雨污分流、污水提升泵站)、园区给水加压泵站、智慧路灯改造工程、光伏、园区绿色公交系统;子项目3为数字智慧系统工程,涉及3个分项,包括物流智能运营服务平台、物流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工程、智慧工排水系统台;子项目4为机构能力建设。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执行扬尘治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扬尘防治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应对2#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的粗格栅、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改良AAO生物池、污泥贮池及脱水机房等主要产臭构筑物实施密闭负压收集,采用“生物滤池除臭”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铁水联运物流园矿石装卸作业区须采取密闭+高压干雾抑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以铁水联运物流园矿石作业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环境防护距离,以污水处理厂无组织恶臭废气排放设施(细格栅及曝气池、改良AAO生物质、污泥脱水车间等)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既有设施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沿线河流。运营期2#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采用“粗格栅+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池+改良AAO+二沉池+高效沉淀+纤维转盘滤池+接触消毒”工艺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依托现有排口排入长江。废水总排口须安装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园区各纳管排污企业须自行完成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足额配齐总量指标。2#污水处理厂新增废水污染物总量以入河排污口论证批复指标为准;若论证中提出严于本批复标准的浓度限值,则按更严格标准执行。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夜间禁止施工,如确需连续作业,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公告周边居民。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运营期对污水处理厂、泵站等的高噪声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铁水联运物流园既有及新建铁路作业线(钢材作业区、矿石作业区)运行时,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通过禁止频繁鸣笛、采用低噪设备并加强保养、装卸轻拿轻放、绿化隔声带、设备隔振减振以及定期打磨钢轨、镟轮、检查轨道状态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间歇性冲击噪声和振动影响。运营期重点通过强化设备状态管理和钢轨平顺性维护,并加强对本线振动进行实测或检查。新建道路工程应优先采用低噪声路面,加强绿化,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廊道工程需采用全封闭式通廊,封闭原则为内部底板不见光,上部全封闭,所有檩条与侧面钢梁缝隙也进行封堵处理,确保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废弃土石方须运至指定弃土场堆存,建筑垃圾中可回收部分回收利用,其余运至政府指定消纳场所。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污水处理厂栅渣、沉砂及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处置;污泥经板框压滤至含水率60%以下,须进行危险废物鉴定,鉴定前按危废管理,鉴定后若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工业固废可送水泥厂建材利用。废机油、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对污水处理厂各池体、污水管网、危废暂存间等实施重点防渗,对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2#污水处理厂建设一座有效容积不小于45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新建)及4000立方米现有事故池,完善厂区废水导流和切换系统,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全部收集,不外排。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完善三级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防止事故排放。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认真执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常监测制度,按照《报告书》制定的监测计划,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等进行定期监测。规范建设排污口,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建立规范的环保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六、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