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黎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黎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环保新型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511-420206-04-01-666840)属扩建项目,选址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海州大道18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厂房(内设货场及2条重介质矿粉生产线),配套建设循环水池、初期雨水池等环保设施,其他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工程。项目以外购铜尾矿渣为原料,采用“筛分—磁选—球磨—磁选—脱水”工艺,年处理铜尾矿渣80万吨,年产30万吨重介质矿粉。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物料装卸、转运、投料及车辆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须采取全封闭厂房、固定点位装卸、洒水抑尘、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运输车辆封闭遮盖等综合抑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循环利用”原则建设排水系统。产品及尾渣压滤废水须经收集后进入循环水池(容积3300立方米),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分别回用于车辆冲洗和地面冲洗,不得外排。初期雨水须经初期雨水池(容积不低于226立方米) 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2#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球磨机、磁选机、过滤机、各类泵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尾渣、生产循环水池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须分类收集,定期交由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规范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对危废暂存间(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一般防渗区) 等区域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渗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不新增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总量指标。你公司应确保全厂(现有工程+本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已取得的指标内,即:颗粒物≤0.267吨/年、二氧化硫≤0.018吨/年、氮氧化物≤0.176吨/年,并按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无组织排放信息。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北黎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