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市海口湖二站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黄环审函〔2026〕29号)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08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社会发展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黄石市海口湖二站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03-420222-04-01-940627)属新建,位于黄石市阳新县黄颡口镇,海口江堤桩号11+200堤内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海口湖二站(为堤后式泵站),同时保留现有海口湖泵站,配套新建泵站引渠,引渠设计流量与泵站的一致;拆除重建现有海口湖节制闸。其中海口湖二站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主泵房、安装间、副厂房、拦污栅桥穿堤箱涵、出口防洪闸、进出口渠道及工程管理设施等。海口湖二站新建工程设计流量60/s海口湖节制闸设计流量60/s。项目总投资16250.0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单位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范围、施工设计及施工时序,最大限度减轻不利生态影响和破坏。涉水工程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避开鱼类繁殖期;严格控制施工临时占地,减少植被损失;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完工后及时对施工布置区、临时堆土场、施工道路等临时占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对弃淤场进行植被恢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鲟、江豚、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避免对其洄游通道和栖息地造成干扰。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基坑排水、堆场淋沥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严禁外排;淤泥干化场余水经截洪沟、导水渠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及绿化;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运营期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用,不外排。

项目涉及黄颡口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出水池、出水渠位于保护区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严禁在保护区内排放各类污染物,制定并落实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与黄颡口镇自来水厂的应急联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开展水环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跟踪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大气无组织排放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围挡封闭、物料覆盖、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措施;采用尾气排放合格的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使用优质燃料;弃淤恶臭应通过优化施工时序(选择低温季节、分段施工)、采取围闭措施控制。运营期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应经尾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其中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特别是针对施工机械油料泄漏(柴油、汽油)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黄颡口镇自来水厂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

(五)其他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缓噪声影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弃渣及时清运至阳新县尖峰采石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综合利用;弃淤经干化后运至弃淤场堆存;运营期拦污栅拦截漂浮物及管理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防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六、请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

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8

抄送: 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笋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