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华博重工集团机械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3-23

湖北华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华博重工集团机械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1-420222-04-01-656191)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黄颡口镇滨江工业聚集区泵站村,属新建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2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20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8栋厂房,1栋专家公寓,1栋职工宿舍,1栋行政大楼,1栋展示大厅,1栋餐厅,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及储运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智能输送设备350套(含托辊30万件、滚筒1000支、钢结构件24800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工业涂装绩效B级企业要求建设和运行。调漆、喷漆、点补、烘干等工序须在密闭喷涂车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含漆雾)须经“干式漆雾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4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TVOC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涂装工业B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须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并分别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喷涂车间外推100米、其他生产车间外推50米所形成的包络线包裹的厂界外范围。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颡口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须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厂区,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废漆渣、废活性炭、废漆雾过滤棉、废有机溶剂包装桶、检修废油、废催化剂、含油废带锯、含油废抹布和含油废手套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屑、废钢丸、焊渣、收集粉尘、废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对涂装车间、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涂料仓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制定并落实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污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建设一座有效容积不小于4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完善的收集管网和切断装置,确保事故状态下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能够全部收集,不外排。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防非正常排放。

(七)严格落实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节能设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报告书》核定的指标内,即:颗粒物(有组织)2.16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4.1048吨/年。

)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认真执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常监测制度,落实国家关于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报告书》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对大气、地下水和土壤、噪声等进行定期监测。规范建设排污口,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六、请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督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武汉笋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