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鸿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年处理180万吨铜尾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601-420206-04-01-509292)属新建项目,选址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金山公路42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2#生产厂房(含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成品车间、尾渣车间等)、研发实验楼、综合楼、设备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以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广西诚辉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良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铜尾矿渣为原料,采用“搅拌—磁选—品位提升—浓缩—压滤”工艺,年处理铜尾砂180万吨(其中一期60万吨、二期120万吨),年产磁铁矿粉60万吨(其中一期20万吨、二期40万吨)。项目总投资1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料投料、物料装卸及转运、车辆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须采取全封闭厂房、喷雾抑尘、洒水降尘、道路硬化、车辆覆盖等综合抑尘措施。投料粉尘须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分别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循环利用”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含压滤废水、地面冲洗水)须经“絮凝沉淀+储存回用”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须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或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搅拌机、磁选机、压滤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尾渣、污泥、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须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规范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原料)和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须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对危废暂存间、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堆场、浓密水池、化粪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渗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六)严格落实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节能设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报告表》核定的指标内,即:颗粒物1.02吨/年。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北凌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