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长投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512-420204-04-01-956817)位于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街道钟山大道 110 号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105栋(5#厂房)2楼和3楼,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使用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5#厂房2层和3层,建设4条电镀生产线,2层设置阳极氧化生产线和酸性锌镍生产线,3层设置镀铜镍铬生产线和镀镍铬生产线。配套建设冷却系统、储运工程和辅助工程,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处理等依托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镀铜镍铬为27万m2/a,镀镍铬为27万m2/a,阳极氧化全自动生产线为27万m2/a,酸性锌镍为26.5万m2/a的表面处理能力,合计电镀面积107.5万m2/a。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酸碱废气生产线采取“密闭廊道+顶吸抽风+槽边双侧抽风”收集,以“5%氢氧化钠稀碱液”作为喷淋液吸收,处理后尾气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尾气中氯化氢、硫酸雾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氰化氢废气生产线采取“密闭廊道+顶吸抽风+槽边双侧抽风”收集,以“1.5%氢氧化钠+1.5%次氯酸钠溶液”作为喷淋液吸收,处理后废气经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氰化氢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铬酸雾生产线采取“密闭廊道+顶吸抽风+槽边双侧抽风”收集,以“5%亚硫酸钠溶液+5%氢氧化钠溶液”作为喷淋液,处理后尾气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铬酸雾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按“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统一处理后经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外排。车间各工序废水经分类收集后由车间内对应的废水专用管道输送至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分质处理。上述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需在产业园第一类废水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达标;废水中其他污染物需在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总排口达标。
(三)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治上,强化电镀车间地面、化学品存放区、电镀废水收集区等重点污染防渗区防渗措施;做好一般物料存放区等一般污染防渗区防渗措施。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槽渣、废槽液、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及含油抹布、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为化学需氧量2.352t/a、氨氮0.235t/a、总铬23.516kg/a,项目涉及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的总量指标纳入园区管理,已取得来源,无需单独申请。
四、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七、请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