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骨料(阳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新骨料(阳新)有限公司石料开采区一般固废填埋及生态恢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507-420222-04-01-694804)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华新骨料(阳新)有限公司梅子山矿区,属新建项目,总投资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0万元,占总投资的7.47%)。项目利用已闭矿的梅子山矿区露天坑作为一般固废填埋场,设计总填埋容积1722万 m³,服务年限为4年。该露天坑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建设管理,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区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截排水系统改造、封场生态恢复工程及相关环保配套设施等,主要填埋华新骨料(阳新)有限公司产生的筛下料、压滤土,黄石华新绿色建材产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土夹石、压滤土、收尘灰,以及夏家山矿区土夹石。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加强扬尘管控。运输车辆须采用密闭车厢,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清扫,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减少道路扬尘。卸料及填埋作业时须采取洒水喷淋、降低卸料高度、及时摊平压实、临时覆盖等综合抑尘措施。强化填埋作业面及临时堆料的管理,遇大风天气应停止作业。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运营期产生的露天坑渗滤液、降雨汇水经集水池和渗滤液收集井收集后,通过水泵抽排至矿区主截排水沟,依托厂区现有沉淀池处理后汇入循环水塘,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封场后,渗滤液收集系统须继续运行,收集的渗滤液同样处理后回用,确保无废水外排。封场复垦后,应优化植被配置,减少后期管护用水。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落实防渗要求。填埋区作为一般防渗区,其天然基础层或改性压实粘土衬层厚度不得低于0.75m,压实后渗透系数不得大于1.0×10-5cm/s。危废暂存间作为重点防渗区,其防渗性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立地下水跟踪监测制度,在填埋场上游、下游及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布设3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严格落实监测计划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等固定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加强对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运输车辆等流动声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运行。严格控制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及周边道路的行驶速度,途经居民区时须限速、禁鸣。合理安排填埋作业时间,避免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高噪声作业,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来料进场管控,严禁将负面清单内的废物用于本项目露天坑填埋。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沉淀池污泥经压滤后定期清运至本项目露天坑进行填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依托厂区现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危废暂存间暂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渗滤液收集导排及截排水系统,确保系统畅通有效。加强对防渗层、收集管道、集水池、提升泵站等关键设施的巡检和维护,防止渗滤液泄漏。雨水排放口须设置切换阀门和监控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能有效收集。按照《报告书》要求,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与相关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渗滤液泄漏或截排水系统失效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严格落实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要求。运营期应加强管理,优化填埋作业方式,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节水、抑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颗粒物(无组织)3.4722 t/a。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认真执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常监测制度,落实国家关于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报告书》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对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定期监测。规范建设排污口,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项目封场后,须做好后续管理,直至稳定。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六、请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督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