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耀(黄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型复合绿色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410-420206-04-01-495689)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金三公路与规划道路交叉口(海口湖管理区三洲村金三公路以北),项目总投资23329万元,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两期建设:一期新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研发楼等配套设施,建设年产1.2亿块烧结砖生产线,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及污泥30万吨/年;二期建设年处理54万吨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年产建筑骨料51.3万吨。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原料准入及全过程管控要求。项目所使用污泥、炉渣、尾矿砂等固体废物必须严格限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范畴,严禁接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或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厂工业污泥须每批次开展浸出毒性监测并建立管理台账;市政污泥及河湖淤泥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2010)相关要求。建立原料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来源不清、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须提供固废鉴定结果复函,确认不属于危险废物后方可接收。原料贮存、转运全过程应采取密闭、封闭及防渗漏措施,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烧结砖生产线隧道窑废气须经“静电湿法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NCR脱硝”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表2限值要求;重金属(铅、汞、镉、砷等)、二噁英类排放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限值。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工序废气须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污泥库须采取全封闭结构,配套生物除臭喷雾装置,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原料堆场、生产车间须采取全封闭措施,装卸、输送过程配套喷雾抑尘、密闭输送,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企业边界限值。厂区道路须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运输车辆须清洗、加盖篷布。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须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脱硫废水、湿式静电除尘废水、车辆冲洗水、炉渣分选废水)须经配套沉淀、浓缩设施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抑尘。严格落实废水回用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废水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给料机、破碎机、风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夜间生产时段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东、西、北厂界)及4类(南厂界临路一侧)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砖坯、废烧结砖、收集粉尘、脱硫石膏、除尘沉渣、尾砂等一般工业固废须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旧金属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未完全燃烧垃圾须返回垃圾焚烧厂处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油桶)须规范收集、分区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废暂存设施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的原则,对危废暂存间、辅料仓库等按照重点防渗区防渗处理。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相应防渗措施。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发现防渗层破损及时修复,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和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矿物油、废矿物油等风险物质的储存管理,危废暂存间须设置围堰、泄漏收集设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与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火灾、泄漏等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和监测要求。认真执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常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1254-2022)要求,制定并实施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隧道窑废气排气筒须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和监测孔,在线监测系统按后续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5.215t/a、二氧化硫40.94t/a、氮氧化物18.12t/a、化学需氧量0.155t/a、氨氮0.016t/a。COD、氨氮总量指标纳入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平衡;废气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主要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黄石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