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508-420204-04-01-873391)位于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街道钟山大道110号工业厂房302栋2楼,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厂房,建设3条电镀生产线,包括2条挂镀镍-化学镍-电镀锡生产线,1条挂镀镍-化学镍-化学金生产线,配套建设冷却系统、储运工程和辅助工程,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处理等依托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 5000 万片碲化铋晶片的表面处理能力。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采用“二级喷淋+碳酸钠和氢氧化钠溶液中和”处理后,经30m 高排气筒排放;化学金工序产生的含氰废气采用“1.5%氢氧化钠+1.5%次氯酸钠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等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按“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统一处理后经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外排。车间各工序废水经分类收集后由车间内对应的废水专用管道输送至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分质处理。上述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需在产业园第一类废水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达标;废水中其他污染物需在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总排口达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主要噪声源噪声为水泵、风机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滤芯、废槽渣、废槽液、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及含油抹布、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在源头控制上,对设备、管道及涉水构筑物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在分区防治上,强化生产区、危废暂存间、原料间等重点污染防渗区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并备案。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 (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计划。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315t/a、NH3-N:0.032t/a、氮氧化物:1.005t/a,其中COD和NH3-N已纳入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氮氧化物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申报重新审核。
七、请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营运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抄送: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分局、 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