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区域环评”制度,在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一是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环评内容,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环评可共享规划环评内容中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的评价内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简化为报告表。
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改革实施范围内环评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后,环评审批部门不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出具审批意见并同步在官方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本、承诺书及审批意见。
三是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确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要求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是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行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开。
五是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建设项目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的前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