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6-01-06 11:26:36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正文

《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

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并拓展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成效,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制定了《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衔接管理政策。20181220日,由市发改委起草提交市人民政府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黄政发〔201838号),主要包括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燃用设施改燃期限、禁燃区管理规定、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实施后,禁燃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现了全部淘汰,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得到了有效抑制,促进了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改善。20241210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418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黄政发〔201838号)已按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于20241210日废止。

二是贯彻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治理成效,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当前我市禁燃区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通告》),其中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禁燃区范围以及相关管理要求与2018年划定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共包含4部分内容,分别为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划定范围、相关要求及实施时间。《通告》主要沿用黄政发〔201838号文件核心内容,对我市当前市场经济基本无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燃料类型明确。明确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属于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范畴此规定与黄政发〔201838号要求一致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具体包括:(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是禁燃区域划定。禁燃区划定范围沿用了黄政发〔201838号划定的区域,未作调整。具体包括:黄石港区(含江北农场区域)、西塞山区(含西塞山工业园区域)、下陆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等全域,以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的大冶市金山街道、汪仁镇区域。

三是禁燃区内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鄂政发〔20246号),结合前期禁燃区已取得成效,拟定以下3项:

1. 管控要求: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上述高污染燃料组合的燃用设施(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或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将禁止使用

2. 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财政、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住新、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切实做好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3.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实施时间与有效期《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总体影响评估

《通告》是对黄政发〔201838号的继承和替代,核心管控措施与范围保持不变,旨在维持现行禁燃区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法律效力,对我市当前市场经济基本无影响。《通告》实施有助于我市依法依规持续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源头防治,对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