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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4-09-10 10:10:00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正文

政策解读丨《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为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编制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具体举措。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提出:“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项目建设”。2022年,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

二是服务全省市场主体环境资源要素保障的实际需要。《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明确要求:“省、市、县应在总量指标量化管理的基础上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2023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中再次强调,要“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具体行动。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明确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一章“总则”(1-7条)。明确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目的、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储备机构设立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8-11条)。明确了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及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无偿收回”、“回购”两种方式实施收储的具体程序。

第三章“排污权出让”(12-15条)。明确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性质、用途,明确了储备排污权的使用方向、省市(州)储备排污权服务建设项目指标需求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16-22条)。明确了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的监管内容,明晰了储备机构、交易机构、排污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附则”(23-24条)。明确了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

三、重点解读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阶段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及管理。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重点重金属另行规定。

(二)关于储备方式。考虑到现阶段湖北省老污染源排污权无偿使用、新污染源排污权交易获得的差异化,《管理办法》提出了回购和无偿收回两种排污权储备方式,拟采取“无偿使用的排污权无偿收回,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可自行转让,也可申请由政府回购”。

(三)关于储备来源。《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权储备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八大途径,市(州)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七大途径。为充分发挥省级统筹调配作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来源主要包括火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资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以及回购的排污权等,并拟试行将经国家认定后的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各地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纳入省级储备。

(四)关于排污权回购价格。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企业因破产、关停,或金融机构需处置排污权质押物等原因主动申请回购排污权的,由政府委托储备机构实施回购。《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权回购价格继续按市场交易底价执行。

(五)关于排污权出让原则。《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储备排污权使用方向,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的排污权,应由所在市(州)先行保障。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解决,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其他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调配解决。需使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开展排污权交易或调配。省级储备排污权使用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六)关于台账管理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利用省级排污权储备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储备信息,建立电子化储备管理台账,实施排污权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