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保证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现对《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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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wps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