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贯彻落实《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鄂环发〔2019〕8号)中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工作要求,依据《黄石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我局正在组织开展黄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的划定工作,现对《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黄石市域内各相关企业和广大市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11月16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姜惠琼
联系电话:0714-637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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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8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鄂环发〔2019〕8号)、《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黄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类型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张之洞大道、惠民路、盛洪卿路、鹿獐山大道、三岔路、尖嘴山路合围区域;
(二)黄石大道(含沿江区域)、沿湖路、太子湾路、花园路、沿湖路、桂林南路、苏州路、磁湖路、大泉路、福银高速合围区域;
(三)钟山大道、圣明路、金山大道、百花路、大棋路、宝山路合围区域。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建立台账、发放识别标志。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通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六、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