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29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检查内容
(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检查分类备注
1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行政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相关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人员、项目环评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质量开展技术复核,对发现一般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作失信记分。对严重质量问题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全年非现场检查1次审批科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2项
2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使用0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随机抽查,2-3家)消耗臭氧层物质(0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2026年11月底前现场检查1次大气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20项
3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国家9部委关于《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环固体〔2025〕51号)全市涉重金属行业在产企业(45个)和尾矿库(65)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同时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排查,重点检查尾矿库坝体稳定性、排洪系统有效性、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等。4-9月现场检查1次固化科、各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9项
4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关于做好全省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在环境监管清单内的尾矿库(97)座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情况;环境应急落实情况;尾矿库日常环境管理情况。4-6月现场检查一级环境监管库一年2次,其余一年1次固化科、大冶市分局、阳新县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29项,已纳入上项检查的尾矿库不重复检查
5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 
《湖北省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实施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企业);重点监管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企业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结合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评估工作8-11月现场检查2次固化科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23项
6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开展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全年现场检查1次水科、各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11项
7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新设或改建排污口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开展企业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全年现场检查1次水科、各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9项
8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的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自行监测重点企业的5%是否有数据造假情况全年现场检查1次监测科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3项
9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20%是否有监测资质;是否有数据造假情况全年现场检查1次监测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3项
10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2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共4次,每季度一次执法支队、各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14项
1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全市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原则上不重复检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按照抽查数量/在编在岗的执法人数>=5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本行政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按照抽查数量/在编在岗的执法人数>=10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环境监测情况、排污信息公开情况等。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共4次,每季度一次执法支队、各分局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7项等,事前准备好检查清单
12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 ;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第三十四条。
全市24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抽查比例为25%),原则上不重复。达标排放情况2026年11月底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次执法支队、各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委、市住更局日常检查-“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8项
13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八条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情况 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次规财科、各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18项
14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修正) 第二条 、  第十三条 ;
 2.《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2023年1月18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纳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相关企业 生态环境统计相关事项 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监测科、各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7项
15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施行) 第五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 、 第三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涉嫌违法建设的企业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情况。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次生态科,执法支队,各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1项
16辐射安全许可后的常态化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本年度新申领、重新申领、延续、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全部重点监管单位(包括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二类工业射线装置的单位);一般监管单位抽取总数的20%(包括使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以及三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许可和资质合法性以及制度执行情况;数据台账与溯源管理情况;场所与人员防护设施配备情况;场所、设备及个人剂量辐射监测情况;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等
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次各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项,辐射站技术服务
17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第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全年现场检查不受频次限制执法支队、各分局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9项
18重污染天气大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2.《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5.2响应措施  5.2.1  Ш级相应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5.2.2  Ⅱ级相应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5.2.3  Ⅰ级相应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的企业1201家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应的大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PM2.5、VOC等污染物减排情况。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不受频次限制大气科、执法支队、各分局等日常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40项
19其他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1.接群众投诉举报或舆情反映涉嫌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
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违法线索涉及的企业;
3.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涉嫌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企业;
4.各级巡察巡视、督察、审计问题交办(有函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环评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等手续是否齐全;
2.环保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3.环保管理是否规范、台账是否齐全;
4.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全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不受频次限制执法支队、各分局触发式检查对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3-7项等,事前准备好检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