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江入河排污口257号排口(鼎丰闸2号排口)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流入鼎丰闸的河西大道中心排洪港内水质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河西大道中心排洪港沿线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发现某医药公司厂区外雨水总排口和厂区内多个雨水井的雨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该公司排放的雨水中pH值均值为3.6-3.7,化学需氧量9150mg/L,超出地表水Ⅴ类标准228.75倍、总磷27.6mg/L,超出地表水Ⅴ类标准69倍。
经查,该公司在对醋酸钠车间真空机组进行补水作业时,未实时监控机组水位并及时关闭进水阀门,导致机组水箱加满后部分酸性废水溢出围堰进入雨水沟,最终通过雨水总排口流入厂外。
【查办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三十五万元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