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黄石市依法组织对2024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4年度黄石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黄石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18633.60万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1062.27万吨、工业源间接排放2001.87万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5201.53万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9104.67万吨、农村生活源排放1238.45万吨、生活垃圾厂排放14.49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10.31万吨。
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1652.53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153.95吨、工业源间接排放320.22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14824.35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1003.74吨、农村生活源排放5347.05吨、生活垃圾厂排放1.36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1.86吨。
全市氨氮排放总量1937.60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5.69吨、工业源间接排放5.29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1472.03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43.27吨、农村生活源排放411.24吨、生活垃圾厂排放0.03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05吨。
全市总氮排放总量3768.13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52.08吨、工业源间接排放155.96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2049.41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690.41吨、农村生活源排放818.34吨、生活垃圾厂排放1.21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73吨。
全市总磷排放总量299.09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1.46吨、工业源间接排放4.99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213.26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15.14吨、农村生活源排放64.19吨、生活垃圾厂排放0.02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02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4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5525.73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262.56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57.16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二氧化硫排放量6.02吨。
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4619.78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658.9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28.3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303.14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氮氧化物排放量29.44吨。
全市颗粒物排放总量为10658.17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为8082.08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为2546.24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为28.41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颗粒物排放量为1.44吨。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14076.58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9040.02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3024.66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2011.90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764.42万吨,综合利用量1203.52万吨,处置量306.97万吨,贮存量263.94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55.89万吨,利用处置量56.20万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