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黄石市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现将2023年度黄石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黄石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3年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20372.77万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1095.54万吨、工业源间接排放1688.12万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7222.30万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9068.83万吨、农村生活源排放1276.85万吨、生活垃圾厂排放13.91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7.23万吨。
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7662.92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185.18吨、工业源间接排放296.30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20583.55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949.84吨、农村生活源排放5645.86吨、生活垃圾厂排放1.25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94吨。
全市氨氮排放总量2552.38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6.48吨、工业源间接排放7.53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2043.91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62.24吨、农村生活源排放431.9吨、生活垃圾厂排放0.25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08吨。
全市总氮排放总量4607.80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57.18吨、工业源间接排放127.46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2845.59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718.88吨、农村生活源排放856.82吨、生活垃圾厂排放1.24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62吨。
全市总磷排放总量384.62吨,其中工业源直接排放1.58吨、工业源间接排放3.82吨、城镇生活源直接排放296.11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源排放15.8吨、农村生活源排放67.27吨、生活垃圾厂排放0.02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排放0.02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3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6162.14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766.88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89.63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二氧化硫排放量5.62吨。
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7002.76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2167.55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84.79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227.47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氮氧化物排放量22.95吨。
全市颗粒物排放总量为11877.47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为9034.47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为2804.58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为37.71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颗粒物排放量为0.71吨。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13841.13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8745.81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3037.11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2058.21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3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908.71万吨,综合利用量1338.19万吨,处置量174.16万吨,贮存量411.76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44.40万吨,利用处置量46.19万吨。

